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由设区的市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制定公布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室、果树、林木、鱼塘、养殖场等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各省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办法,多数省份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制定本标准的年度限额。部分城市制定的标准实施年份为10年,部分城市为5年。在实践中,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根据前三年产值标准理论,附件最低补偿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二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全文4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