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
直接诉讼的依据是自益权,直接诉讼的原告仅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目的不同
代表诉讼是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针对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行为;
股东直接诉讼则是针对直接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三、诉权不同
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仅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代表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分离的;
在直接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都属于作为原告的股东。
四、存在的范围不同
代表诉讼存在的范围很广泛,只要公司依法享有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或拒绝行使该权利时,具有起诉条件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所有行为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五、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同
代表诉讼胜诉后,其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作为股份持有人同其他股东一道分享胜诉的利益;
直接诉讼获胜后,利益全部归原告股东个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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