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人在服刑过程,可以根据监狱管理部门的需要,调整服刑场所。
2、对于非正常的调动的,特别是服刑人员因特殊原因申请的,严格控制,要经过监狱管理局的批准。
3、在现实中,因服刑人员或者其家属提出转监申请的,被批准是很少、很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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