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公司不让过户
时间:2024-03-18 03:48:46 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车辆挂靠公司不让过户

若您所驾驶的货运卡车贵司拒绝给予过户服务,依据您先前签署的合同章程相应条款规定处理。若在此基础上仍旧无法达成共识,您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争端。机动车过户,狭义的理解即为将该机动车所有者的名义加以变更。当机动车跨地域转让时,需要将其隶属于新车辆管理机关的手续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这一过程被我们称之为“转籍”。车辆在进行转籍操作前后,必须更换新的车牌号码以及行驶执照,同时,这个手续还应该分别在两个不同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那么,如果不选择挂靠公司,可能带来哪些风险呢?对于挂靠人来说,他们可以借助被挂靠公司的良好声誉、信用信誉或者经营资格,获得更多商业谈判中的优势地位;

然而,作为同意出租企业名义的补偿,被挂靠公司通常能从挂靠人的营运活动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包括固定的管理费或者按阶段收取利润。显然,从表面上看,这种挂靠经营模式似乎能够给双方都带来益处,但是深入剖析就会发现,实际上双方享有的权益与承担的风险并不对等。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车辆挂靠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首先我国法律是不允许挂靠,从事相关运输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的但是现实中这种情形又很常见,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辆挂靠公司不让过户”,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n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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