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宇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诸多存在的质量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对于房屋主体结构的整体质量标准不达标,具体表现为结构上可能存在的炸裂现象、以及房屋变形、坍塌等危险情况;其次是对使用者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困扰,比如无法实现正常供水供电、或者隔音效果达不到既定要求,导致居住环境极差;最后一种则属于相对轻微但同样不可忽视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可能出现渗漏水、地面剥离或空鼓现象、墙壁粉刷层脱落等症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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