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谭某以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院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遂裁定驳回了谭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风险提示
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应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n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全文8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