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首先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村镇政府。乡镇政府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最后,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告。
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申请方式是什么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责任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如下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村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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