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初查时会询问犯罪嫌疑人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受案前可以询问违法嫌疑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证人,应当分别进行。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被侵害人或者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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