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责任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公司被吊销执照后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清算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清算责任人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并应在60日内清算完毕。否则,就必须对公司应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说如果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责任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公司股东,要求依法清算,如果此时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超过七个月,或者公司所有资料残缺不全,根本无法清算,应当能够认定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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