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应符合条件
时间:2023-06-06 07:00:26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一)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l)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

(2)中外合营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外方应为专业广播电视企业;

(3)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

(6)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

(7)申请各方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8)合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中方可以以现金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须以现汇方式出资。

(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l)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

(2)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

(3)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中方资信证明;

(5)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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