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2:17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9日

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原办法归集、管理和支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交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四)省直分中心要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运作管理。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住房货币补贴制度。住房货币补贴,坚持房价与收入比大于四倍方可实行货币补贴的原则,严格与职工住房实际挂钩。无房职工全额补贴,住房未达标职工差额补贴,住房达标职工不补贴。

(一)新人新制度,新房新制度。“新人”是指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实行新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新职工可用本人的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

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对在本《方案》实施之前,已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政府不再向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二)老人老政策。“老人”是指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老职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应结合其住房实际区别对待:

1、已按标准租金租住和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参加集资建房并分配到位的,或已缴广厦工程住房预售款的职工,其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参照中办厅字[2000]4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示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其面积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贴。

差额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实际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住房控制面积-已购房面积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工年工资平均额×4÷60

3、无房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其购房货币补贴额按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发。住房补贴一次性结算,逐年发放,但职工在购房时可申请一次性拨付或抵扣。

4、凡已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部分或全部产权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在2000年1月1日之后提职或晋升职称及技术等级的,在提升职务、晋升职称后的次月给予一次性级差住房补贴。

级差住房补贴额=(上年基准补贴额+上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5、因工作需要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易地交流干部,仍坚持只能按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处规定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公有住房。易地交流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达到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公有住房的,到新工作地后,不再购买公有住房,但应为易地交流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未达住房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和未申领购房补贴的,给予面积差额部分货币补贴和购房补贴。具体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老房老办法。1999年底之前批准建设的职工集资住房,单位已预交购房定金的商品住房,职工现承租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继续按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但按建设部(建房改[1999]43号)文件规定,不再执行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政策。

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工龄补贴额,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标准。

(四)稳步推进租金改革。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房租金标准、提租时间和提租幅度以及减免政策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省级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负责,精心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房改办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指导。省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深入进行思想动员,引导职工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房改各项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由省纪委牵头,组织对省级机关多占公有住房的清理工作,房改、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进行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不加价出售,对挪用、截留公有住房收入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多处占房、瞒报住房以及公房私租的个人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五、附则:

(一)大专院校、其它非财政供给经费的省级驻西安单位,可结合职工的收入水平、房源、房价、补贴资金的筹措等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二)省级驻西安以外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实行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四)本《方案》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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