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将拆迁安置费70万元人民币无偿赠与女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80岁的原告邢某与被告刘某系母女关系。2007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约定一、甲方到乙方处居住,并自愿将拆迁安置费人民币七十万元整无偿赠与给乙方。二、上述赠与资金于2007年8月3日交付乙方使用。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人民币七十万元整,并负责赡养甲方的晚年生活,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
现原告邢某认为当时交付给被告刘某的七十万元是让其保管而非赠与,且认为被告刘某在生活上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并未履行对原告邢某的赡养义务,签订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并非出于原告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庭上,邢某并未向法庭提供刘某未尽赡养义务的相应证据。被告刘某申请法院向公证机关调取办理赠与公证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经当庭播放,被告刘某对该份证据不持异议,而原告邢某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赠与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本案中,原告邢某主张其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被告刘某不能妥善照顾自己生活,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赠与款,因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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