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介的责任
时间:2023-06-10 14:10:48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追究房产中介责任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

一、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如下: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房产中介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何种责任?

1、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

3、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追究房产中介责任的几种情况

1、隐瞒房屋弊端

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4、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5、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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