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珠海某位姑姑(设其为合法公民)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则债权人(设定为原告方)可依法向姑姑的实际居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以追讨债务。
倘若这位姑姑的实际居所地与其常驻地址并不吻合,债权人便可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向姑姑的常驻居住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然而,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呈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按照被告人数份数提交副本。
若债权人确实对撰写起诉状感到困扰,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进行申诉,由法院负责记录口述内容,并将之告知双方当事人。
当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后,如认为适宜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将会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
综合以上所述,债权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向姑姑的实际居所地或常驻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书面的起诉状或者采用口头形式进行申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优先考虑进行调解工作,除非债权人或姑姑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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