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
1、迟延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2、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
构成违约行为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第一,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第二,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台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台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第三,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第四,支付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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