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仲裁裁决后被告方不履行情况
时间:2023-12-04 23:44:32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处理劳动仲裁裁决后被告方不履行情况

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的材料有什么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的材料有: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时间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7.当事人认为可以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证据材料。

8.诉讼地址确认书。

三、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流程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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