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我朝的出版行业远没有现在发达,能取得稿酬、版税收入的人大致分两种,一是体制内(作协)的专业作家,一是业余作者。几乎没有无其他收入、仅靠稿酬维生的职业作家或写手。当时的立法思想,是将稿酬收入作为纳税人正常工资之外的不特定的收入,加之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脑力劳动的轻视乃至无视,技术上将稿酬收入与其他劳务报酬收入等同,设计了同样的扣除标准和税率。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稿酬收入的纳税与意外所得还是不一样的。意外所得没有任何扣减。稿酬是800和20%。
近年来屡有代表在两会上提议调整稿酬版税收入个税的税率和扣除比例,至于什么时候能调整,摊手望天。
PS,多加署名摊低人均稿酬收入这种做法,对于报刊杂志之类的豆腐块文章或许可行,小说、插图等出版物的作者还是要谨慎,一旦出了版权纠纷,哭都来不及。
如果再算上营业税每月两万的起征点额,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那可以少交的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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