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标权转让方式出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时间:2023-04-23 14:41:23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商标转让未出资的的形式进行出资,由于商标权转让为出资方式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金,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

1、商标权资本化中的主体必须合格商标权资本化有两种具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商标权的转让,二是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权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出资双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商标权转让方式出资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1)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必须具备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2)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权投资,必须有相应的商品生产主管机关的证明;

(3)企业接受商标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4)商标权人须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一并作为投资客体;

(5)商标权人如果已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之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商标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以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投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商标权投资者即商标使用许可方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2)商标权出资者和所投资的企业必须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3)采取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投资,使用许可合同须报商标局备案,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

2、商标权资本化应当与有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商标权量化为产业资本后所占企业全部资本的比例应当有所限制。

因为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不是企业经营的唯一要素,它们只有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资本有机结合、合理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笔者认为,企业投资者不得单纯以商标权出资,必须与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且二者比例适当,应当成为商标权资本化的一个普遍条件。只有如此方能保证企业资本充实和高效运营。实践中,一些地方法规已有此规定,如广东省对合营企业要求出资方必须同时与其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等额的现金和实物进行出资。

3、商标权资本化对商标权出资方的权利限制为了维护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商标权出资方应做三点权利限制:

首先,出资方以商标权转让方式出资,必须对用作出资的商标权依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保证所投资的企业对该项商标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其次,出资方以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投资,如果是独占许可,则出资者不得再以该商标权向第三人投资,也不得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如果是排他许可,则投资者可以与所投资的企业同时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以此商标权向第三人投资;如果是普通许可,则投资者保留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向第三人投资等权利。

再次,商标权出资方须承诺,用作出资的商标权若投资作价不实或出资后因出资方的原因,该商标被依法宣告撤销或无效的,商标权出资方必须补足其出资,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商标权资本化中的禁止条件商标权资本化是市场主体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一方面是节约出资方有形资产的投入,获取预期的收益,另一方面充实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借用知名商标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商标权资本化对投资和接受投资的各方都是有利的,用商标权投资必须以公平合理为条件,禁止商标权出资方利用品牌优势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如,商标驻出资方要求接受投资的企业必须购买其设备、材料、零部件,要求必须同时购买其知名度不高且与其用作出资的商标不构成联合商标的其他商标、要求必须雇用其指定的管理人员、不合理限制所投资的企业再购买或使用他的商标、不合理地限制所投资的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渠道等。

5、商标权资本化程序必须合法商标权资本化必须依法进行,办理商标权的权利转移手续。

首先,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商标权权利转移手续的输时间上有区别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所以商标权人向新设内资企业用商标权投资,其权利转移手续应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依法输。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出资各方可以分期交付自己的出资,所以商标权人用商标权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或之后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其次,商标权资本化的程序因投资方式的不同而不同。采用商标权转让方式出资的,应由商标权出资方与接受方向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具体程序由接受方办理。商标局受理后依法审查,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接受方,并予以公告。采用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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