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在工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企业法人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被吸收的企业法人解散;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企业法人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被吸收的企业法人须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企业法人订立合并协议;
6、须取得原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的批准。
提交文件:
一、存续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涉及章程变动的提交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3、原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合并的决定;
4、各企业法人订立的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被吸收的企业法人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导致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资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被吸收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被吸收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被吸收的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企业法人订立的合并协议;
4、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被吸收的企业法人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被吸收的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按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注册资本无变化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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