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遇到医疗事故或发生医患纠纷怎么办”这一问题。如果你身边遇到医疗事故或纠纷时,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固定证据,也就是及时复印和封存全部与案件有关的病历资料。有些人一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怎么解决或者能够赔多少钱或者怎么鉴定之类的问题,往往忽略了固定证据这一环节。医疗事故或纠纷与其他案件不同,在医疗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是病历资料,无论是鉴定还是诉讼都离不开病历,因为病历是反应医生诊疗全过程是否得当的唯一书面材料。但病历资料尤其是住院病历都是由医院制作和保管的,患方不在第一时间采取复印和封存的方式将病历固定下来,那么此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是否是原始材料或者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就很难说了。所以尽早固定证据是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之后应当做的第一件事。其次,在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当保持冷静克制,不要采取医闹等过激和不合法的维权方式维权,应当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最后应当正确对待鉴定。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种鉴定,从鉴定目的来分有死因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从鉴定机构来分有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在此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及死亡的,个人建议尽可能进行死因鉴定,也就是进行尸体解剖,这样才能明确具体死因,将来才不会因为死因不明而承担责任或者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另外建议在对病历等关键证据进行分析和质证后,明确病历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初步得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再选择是否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切记在对案情毫无了解的情况下盲目进行鉴定。
一、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负责妥善保管病历,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内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为其复印门诊病历(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部分按规定不能复制,所发生的复印费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历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封存,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可能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关的药液、血液等现场实物。患方在场的医、患两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场的由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封存,由医方保管。
3、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单方或双方提出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患单方提出尸检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在尸检申请单上签署不同意尸检,不签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见证,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不同意方负责。医方代表应为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患方代表应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患方对在医疗机构存放的尸体超过2周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患方负责。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当事人不能在处理期间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动放弃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申请10日内作出中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在收到首次鉴定15日内可以向通知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两方自行协商解决(鼓励按此方式解决),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继承人或者他们的书面委托人向医方(医方代表应是经治医师、经治科室主任、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医方同意的协商完成;医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医方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患方同意的协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期间医、患方均有权提出不同意继续协商,宣布协商不成,另一方可以按其他二条途径处理。二是按前款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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