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8:03:04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办理材料

包括申请表,应明确拟建项目性质(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其他用途项目),投资来源(政府投资、其他投资)。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

申请者是个人的提交。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提供的说明须包括以下内容: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文件等材料;有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

无。

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涉及内河涌影响河道过流的项目必须提供。

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须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大亚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审批—区权限内项目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审批—区权限内项目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审批—区权限内项目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审批—区权限内项目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大楼A106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社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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