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国外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需要在我国境内临时行驶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二)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可以凭入境凭证行驶至入境地或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于入境后二日内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入境号牌、行驶证期限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该业务仅在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表格用中文填写);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六)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所有人入境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
(八)交验机动车。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一分所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递交于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二)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三)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车号牌。
四、收费标准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15元/张沪财预(2008)117号
五、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受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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