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且完全由婚前财产支付所有房款的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2.当某一方在婚姻期内,使用其个人财产作为购房首付款项,而在此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责任时,那么这处房产在市场价值中的增值部分,就应该被认为是夫妻共享的财产。
然而,除了上述提到的情形外,所有情况都显示,任何一方在婚前所积累并全额用于购置房产或其他重要财产的储蓄,均仍归属于他们在婚前所拥有的财物,并不因婚姻状态的转变而有所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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