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某与张某系表姐妹关系,因王某与曾某有70余万的经济纠纷,为防止其所有的密云某小区楼房被用于偿还债务,2012年5月,王某找到其表妹张某,表示希望张某帮忙,两人通过虚拟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表示愿意帮忙。随后,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日,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所有的上述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同时,王某为张某出具了购房款收条。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持上述协议到法院起诉,以王某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庭审中,王某与张某均表示同意调解,法院按照王某和张某的调解意愿,出具了调解书,王某则持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将该套楼房的所有权转移至张某名下。
半年后,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楼房出售给案外第三人汪某,汪某在发现王某与张某之间签有房屋买卖调解书后,认为王某存在诈骗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王某与张某均供述了上述虚假诉讼全过程。
法院随后对王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再审程序,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只想帮表姐王某把房子转移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已经构成虚假诉讼,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愿意承担法律制裁。
法院经再审认为,王某与张某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事实,是将司法权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手段,已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分别对二人罚款5000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没有实际的利益纷争,原告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手段,拿到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以达到不当目的的行为被称作虚假诉讼。实践中,或是为了像本案中王某一样逃避债务,或是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不当目的不一而足,但他们无一例外都是欺骗了法庭,藐视了司法权威。这样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在法律上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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