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的地点
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1号楼)
二、湖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材料
1、借记卡或借记卡号
2、购房发票(收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婚姻证明
5、身份证
三、湖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全文4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