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民事诉讼的执行时间是多长
时间:2023-05-07 09:33:00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民事诉讼选择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上诉对象不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相关程序和程序相关事项的权利,法律对第二审的期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撤回起诉仍然是一种个别现象,尚未引起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重视。然而,笔者认为,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其危害将是无法想象的:

首先,中原与二审被告的诉讼地位将不再平等,这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原审原告有权退出具体案件,直至案件结束。这种违背我意愿的反反复复的做法,从根本上抹杀了被告为诉讼活动所做的一切努力,使被告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如果被告想解决原纠纷,他只能作为原告单独起诉,支付额外的诉讼费用,在这场诉讼中,时间、精力、,在一、二审应诉、取证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不予赔偿。另一方面,原告单独起诉或应诉的情况也是一样的,这只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其次,这将导致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首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撤回诉讼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如果法院没有对原告的撤回申请施加限制,只要发现这是自愿的,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允许。同时,考虑到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理论上,原告可以无休止地提起诉讼,利用每位法官对相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适用的不同理解,利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漏洞,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反复选择,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承办法官之间进行反复选择和起诉,做出最有益的尝试。这可能会导致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最终被两级法院的多名法官多次审理,大量的程序工作被重复,不同承包商的法官在犯罪前反复批改文件,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二,原告可以从被撤销的一审判决中窥探法院对本案的倾向性意见,经过上一次诉讼双方的质证和辩论,补充、收集和提交有利于被告反驳意见和证据的证据,在起诉书和辩论意见中删去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甚至大胆销毁和篡改关键证据,收买证人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给审判工作中的事实认定带来很大困难。第三,由于二审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撤回诉讼,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应减半,由原告承担。二审法院审理后,原告仅使用了一次案件受理费,从另一个角度再次浪费了诉讼资源。

最后,原告任意滥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和上诉权,这不仅造成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且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如果这种行为被广泛模仿,导致漏洞泛滥,法院的正常工作流程就会崩溃,每一案件中以被告为首的其他当事人很容易将对原告的不满转移到法院,质疑司法权威。如果公众知道这一现象,他们就会指责司法不公,不再相信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届时,法律社会的稳定将消失。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在阅读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事实清楚的,不得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综合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在一审判决和适用法律中发现,不受上诉或抗议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一并审理,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并说明变更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可以变更判决,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下列诉讼之一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一)违反公开审判法的规定;(二)违反回避制度;(三)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四)构成要件(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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