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帐户计入比例和大病医疗
时间:2023-05-30 11:14:08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保帐户分为个人医保账户,社会基本统筹账户以及大病医疗救助。

个人医保账户:

计入比例:45周岁以下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3%;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退休之前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4%;退休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标准记入,2008结算年度的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8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95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200元。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事转企"退休人员)中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劳动模范的年度个人账户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另增400元、300元、200元;获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人员的年度个人账户金额,参照省级劳动模范标准另增300元。

使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上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后,除可继续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人员,可申领"阳光健身卡",并可按定额标准将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的部分金额一次性划转计入健身卡后用于健身消费。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冻结,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冻结期间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和当年预划金额均不能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

社会基本统筹帐户

计入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使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1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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