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比
时间:2023-07-03 11:30:55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的主体方面: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内民众;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本身。

2、法的对象方面:国内法的对象主要是私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或政府间的关系。

3、法的渊源方面: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习惯法。

4、法的本质方面:国内法是一国的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

5、法的效力方面: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单个国家的意志;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共同意志或共同同意。

6、法的实施方面:国内法的实施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国际法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欧盟法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一)欧盟法的第一层面的法律所调整的内容不断扩大,促进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与现代国际法相似的是,欧洲各国所订立的整合欧洲的国际条约也是从经济和贸易领域开始的。1951年4月18日,比利时、西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与法国在巴黎签署欧洲煤钢共同体(EropeanCoalandSteelCommnity,ECSC)条约,这六个国家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最高机构,在共同体内将煤钢的生产、交易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市场,这个市场如同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一样,成员国政府让渡其部分主权至欧洲煤钢共同体,由它对这个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上述六国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暨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EropeanEconomicCommnity,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ropeanAtomicEnergyCommnity,EAEC)二个共同体,该条约同年被批准,1958年1月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缔约国的国内市场进入为统一的单一市场,在共同的经济政策之下确保货物、人员、资金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在共同体的统一管理下实现共同的经济政策。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将原子能进一步转移至和平的用途上,并将原子能事业的发展置于共同体的统一领导下。1965年4月8日,上述六国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也称《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组织机构统一起来,将三大共同体统称欧洲共同体,并将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统一管理欧共体各国的经济事务。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1990年6月19日的《申根条约》(SchengenAgreement)渐次消除了欧共体各国国境关卡的管制,在共同体内实行海关的统一管理,国民的统一签证,使原本法、西德、荷、比、卢五国各自管辖的关境变成了一个统一的关境。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欧洲统一的进程加快,欧洲六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内容从经济领域向政治方向转变,开始涉及到外交、安全、司法及警务的统一。1991年12月9-10日,马斯特里赫特欧洲高峰会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改变创始条约的方向,从经济事务转向政治事务。它创造欧洲联盟的三个支柱,即欧洲各大共同体、共同的外交和安全事务以及司法与警务合作。第一支柱包括关税同盟和统一市场、共同的农业政策与渔业政策、经济和货币联盟、消费者保护、环境政策、移民政策和难民政策;第二支柱包括人权、民主和援助第三国在内的外交政策以及建立欧洲快速反应部队、维和、共同安全与防务的安全政策;第三支柱包括打击毒品交易与武器走私、拐卖人口、组织性犯罪、贿赂和欺诈以及共同反恐。此外,《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还在特定领域创造了欧洲公民权,加强欧洲议会的立法角色,并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更名为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发展。首先,它拓展了国际法的领域,尤其是将共同的外交和安全事务以及司法与警务合作这些本来由一国管制的领域纳入国际条约的范畴。其次,欧洲公民权的提出、欧洲法院的建立丰富了现代国际法的内容,既为国家间通过国际条约的约定来统一处理国内外事务开辟了新路,也为国家间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完成各缔约国国内法制统一进而向一国的转变提供了有益的探索。1993年1月1日,《欧洲联盟条约》第一阶段开始生效。1997年6月16-17日,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继续《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改革。2000年12月7、8日,签订《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各共同体诸条约和某些附件的尼斯条约》(简称尼斯条约),解决了棘手的扩大编制问题,即因欧盟的东进策略,要将原来在1957年为6个国家设计的机构进行改革、扩大编制以容纳27个欧洲国。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诞生。2002年1月1日,欧元货币正式流通。2002年2月28日,欧盟各国货币与欧元双轨使用结束,欧元成为12个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2002年7月23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沿用五十年后届满终止效用,其事务并入欧洲共同体。

《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将国际法推上了一个新的时期,标志着欧洲各国用国际法来制定一部统一、共同的宪法,从而使欧洲25个国家演变成一个国家——欧罗巴合众国。2004年10月,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洲宪法条约》。条约规定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立宪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法国与荷兰担心条约的通过会使本国失去立法自由,通过全民公决先后否决了由欧洲制宪委员会起草的《欧洲宪法条约》,《欧洲宪法条约》宣告流产。但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并未因此陷入停滞,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在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签署了旨在取代《欧洲宪法条约》的《修正和的里斯本条约》[10],(简称《欧盟改革条约》,也称《里斯本条约》,以下简称《里斯本条约》)。此举意味着欧盟制宪进程又完成了一个重要步骤。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里斯本条约》经欧盟成员国领导人签署后还将交由欧盟各国最后审批,[11]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9年1月生效。

欧盟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日益丰富了现代国际法的内容。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由本国的强制机构用行政执法、司法的方法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国民和国民之间、国家和国民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欧盟法是传统上的国际法向国家的法演变的法。而国际法则是平等的主权者之间的约定,它只能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产生国家责任,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不能调整国民之间的关系。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各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和方式。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如果在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一国国内法应当规定的事务,就是干涉一国的内政,侵犯了一国的主权,这种观念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才得到彻底的转变。而到了欧盟法时期,欧盟各国不仅通过国际条约将本属于本国国内法调整和管理的经济事务交与欧盟管理、调整,还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将完全属于本国内政的政治性、社会性事务交欧盟管理、调整。这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不得干涉内政的观念,还将国际法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内容。欧盟法的实践表明,许多原本由欧盟成员国内法调整的事项转由成员国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调整有利于成员国之间的国际交往和共同发展。这大大开阔了现代国际法的适用领域,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

(二)欧盟法对现代国际法的另一大贡献在于它向世人昭示着通过国际法能将国家联合起来逐步向一个国家转变

欧盟各国通过缔结基础条约来让度部分的立法主权,使欧盟的机构依据条约的规定具有了立法权。通过欧盟机构制定具有普遍、直接约束力的条例、指令来规范成员国各国的国内立法,逐步实现各成员国内法制的统一。这种状况的最高表现是《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通过,《欧洲宪法条约》的生效程序要求欧盟各国以立宪程序的各国全民公决批准。那么,一旦欧盟各国通过全民公决批准了条约,就不仅仅是《欧洲宪法条约》生效,也同时意味着欧盟各国都有一部共同的宪法。这部宪法会是欧盟各国的根本大法,成员国所制定的一切法律的位阶都不及这部法律,都要受它的指引、约束。因此,如果欧盟拥有了同一部宪法,就意味着欧盟所包含的成员国变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欧洲通过欧盟法的发展,不仅对国际法有了极大发展,而且证实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将缔约各国联合起来逐步向一个国家转变,最终达到建立统一的欧罗巴联邦共和国的目的。虽然《欧洲宪法条约》因法国、荷兰的反对而最终未能通过,但是,欧盟各国通过订立国际条约而联合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前景是值得期待的。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朝一日条件成熟,统一的欧罗巴国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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