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
2007年6月30日上午,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我市红山路十字街“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三盟服务点举行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暨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启用”仪式,标志着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交通流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的矛盾日趋严重,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占道争辩引起交通堵塞甚至二次事故发生,已经成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的一大公害。我市近年来城区交通事故日平均发生量为400余起,其中机动车相互碰蹭、擦刮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85%。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自行立即撤离现场极易引发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损害了公众交通利益。
此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调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在宁经营的十六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两个月的实际筹建工作,在全省率先创建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分别在城南大明路的东方汽车维修中心、城北红山路十字街的三盟汽车修理厂和河西应天大街的应天服务点设立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点”,十八家保险公司派员设柜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服务点内设立警务室并派员驻点协商处理,是一项全面推进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配套工程,疏通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渠道,为广大轻微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自行撤除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实现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即机动车辆当事人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同时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可即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的事”。为缓解我市城区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促进道路交通畅通,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交通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辆,在我市城区道路上6:00—21:00时间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单车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均可实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但为防范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办法中也规定“(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五类情形,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三、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
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如实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现场记录书),无《现场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或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实并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应在《现场记录书或者文字记载中,共同约定同一时间(24小时内)到同一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由于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8:30—17:30时,如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的,可约定在次日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内前往,但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当事人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办法采取了轻微交通事故责任法定的方式,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负全部责任;双方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右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且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为方便机动车驾驶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责任,《现场记录书背面已将十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印制,当事人可对照确定事故责任,并在《现场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或者“事故责任”栏中相应打“√”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不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在《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栏中打“√”确认即可。
五、不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交警将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我市保险部门已经推出轻微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方便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应当依法强行撤离,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和记分。
六、如何取得《现场记录书
为方便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各保险公司印制,在办理机动车保险时向投保人发放;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在各交通违法曝光处理窗口、各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窗口放置了一定数量的《现场记录书,广大驾驶员和机动车主应尽快领取;我局车辆管理所也已分别发送至机动车辆专业运输单位,通过单位管理部门向驾驶员发放;市民也可以在江苏省保险网站和我市“交管在线”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该《现场记录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处理时当事人各持一份。
七、放弃自行协商处理权利,交警将依法扣车扣证调查
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大多是由于驾驶人一时疏忽和大意所致,其后果也就是轻微的财产损失,用法律词语讲:就是轻微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诚信、如实对待自己的过错,从社会秩序、道路畅通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时又省力,且可避免不必要的间接损失。
但如果个别当事人缺乏诚信,不能如实对待客观事实,视图推卸责任,拒不自行撤离现场,也不配合交警现场处理,或者在《现场记录书中填写虚假信息,或者在事故中有过错而不按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处理,均视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主动放弃自行协商处理,由事发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事故处理民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处理程序,依法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进行调查鉴定,最终作出责任认定。
八、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损有异议,可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投诉,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还可向驻点交警投诉,由驻点交警出面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或者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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