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法人分为三种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根据《民法典》,法人分为三种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分 类 介 绍 】 营 利 法 人 、 非 营 利 法 人 和 特 别 法 人 的 界 定 与 区 别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立依据不同:营利法人通常要依据特别法而设立,如根据《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营利法人大多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
2. 设立原则不同: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而非营利法人一般采取许可主义。
3. 设立目的不同:区分这两类法人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或者说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4. 法人的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以广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而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非营利活动。
5. 组织形态不同:营利法人原则上只能采取社团的形式,但也有特殊的一人公司存在,而非营利法人可以采取社团,也可以采取财团的形式。
因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成立的依据、原则、目的、能力和组织形态等方面。
根据《民法典》,法人分为三种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些类型的法人不仅在设立依据、设立原则、设立目的、法人人格能力和组织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对于公共利益的贡献也各不相同。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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