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时间:2023-05-08 09:13:39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1次修订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发展,为顺利实施城市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以招标方式将其所设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行为,拍卖或者协议,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业务,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省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实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和建设活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场导向、项目主导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工程建设。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和绿地。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住宅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高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开发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省、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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