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女方谅解能撤案吗?
时间:2024-01-18 02:18:40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强制猥亵罪女方谅解能撤案吗?

1、得到女方谅解后,猥亵案件不一定可以撤案。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公安机关一般会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猥亵没有证据,也可以报警处理。

如果被猥亵自己拿不出证据可以报警让警方帮助调查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察觉到了猥亵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被猥亵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缉拿作案。

二、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为是否使用了强制性的猥亵行为。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法益不同、行为对象不同等。

1、侵犯的法益不同

强制猥亵罪是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后罪则是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2、行为对象不同

强制猥亵罪猥亵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后罪则是猥亵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包括男童和幼女。

3、方法手段不同

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实施猥亵,或者迫使他人与自己进行淫秽视频之类的行为;后罪不要求采用强制方法,即使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4、处罚规定不同

犯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n(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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