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一、公司变更股东协议有效吗?
公司擅自变更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变更,由签订协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怎么办理
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办理流程如下:
1、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即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部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注销转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4、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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