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与**公司签订了进出口代理合同,约定**公司为我厂进口一台大型机械设备,我厂支付代理费3200万元。合同签订时,我厂以其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厂房及部分机械设备抵押为进出口代理合同,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厂房抵押登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厂资金链断裂,产品滞销,工厂停产,未能按期支付**公司约定的货款。**公司将我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代理费32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在诉讼中,我厂与原告公司就是否实现抵押权清偿债务进行了探讨。首先,**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进行了评估,我们也确认了3300万元的评估价格。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商将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转让给**公司,用于偿还我们对**公司的债务。不知道法院能否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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