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墓葬建设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地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一是设立农村村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必须经批准。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建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恢复宗族公墓。”二是对墓葬的位置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撤销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修建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前款地区现有的墓葬,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深埋,不得留有墓头。”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火化的尸体埋在地下的,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修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是对公墓的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规定。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埋葬遗骸、骨灰的,埋葬遗骸、骨灰的坟墓的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墓葬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年以上的罚款四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不得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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