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有效。遗嘱人的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于次年、次月、次日书写、签署、批注,没有违法内容的,自写遗嘱有效。
3。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以及委托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署的遗嘱,其内容和见证人合法有效。
4。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记载的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合法有效。
5。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笔录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遗赠以及与继承人、立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无效。
8。遗嘱有多份,但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9。自拟、委托、备案、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涂改。
10。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11。在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在遗嘱中,绝大多数涉及财产。一般来说,这种遗嘱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其一般的文字是这样的: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义,首先应当写明:“我立此遗嘱,我将按以下方式处理我的所有财产:
②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应指明财产的名称、编号和所在地、继承人和继承人。(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的处分。
④立遗嘱人、证人、代理人应当签名、盖章,并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由于立遗嘱人的情况不同,遗嘱的书写不一定遵循上述格式,但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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