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要重新审理吗
时间:2023-02-20 11:31:16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和审理问题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犯新罪;2.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那么,由谁经由何种程序来撤销缓刑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分别作了规定,即:

第一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一般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也就是说,该种情况下的撤销缓刑,其管辖权一般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行使,撤销缓刑的宣告附带在新罪的审判宣告之中,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有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审判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负责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与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来撤销缓刑,有可能会出现上级人民法院的缓刑裁决被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撤销,某地的人民法院的缓刑裁决被另一地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因此,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需要被撤销缓刑的,应特别规定将新罪审判的管辖权一律赋予原作出缓刑裁决的人民法院。我们认为这种特别管辖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况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其新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问题,新罪审判不涉及原判事实、定罪与量刑,只是根据原判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改变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因此,审判新罪的法院在宣告新罪判决的同时,可以径行依法撤销原判的缓刑宣告。这样做,既是诉讼便利、经济的要求,也可避免因设定特别管辖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繁琐,有利于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异地所实施的犯罪进行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需要撤销缓刑的,将撤销缓刑宣告权赋予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是恰当的。

第二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管辖权在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程序的启动权在同级公安机关,程序启动标志为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但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前,应采用何种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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