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手续及所需证明材料
时间:2023-07-08 16:22:44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领养孩子的,要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必须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当事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让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必须对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民政部门对身份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领养条件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让当事人与孩子成立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怎么领养孩子?

领养孩子的流程是:

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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