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
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
5、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系本院收养的弃婴、儿童或孤儿的证明;
6、社会福利院同时提供:①弃婴、儿童或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或孤儿的报案证明;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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