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时间:2023-03-29 09:02:38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一、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百分之几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老板拖欠工资不给去哪里告他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公司每个月都推迟发工资怎么处理

公司每个月都推迟发工资可以与公司协商。

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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