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于2011年10月21日通过网银给某人汇款500000元(没有借条),后来此人与我爱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并让我爱人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我爱人占10%的股份,但我爱人并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的成立都是这个人来操作,我爱人和此人也没有协议来说明这50万的使用方式。公司成立后,发现此人根本就没有好好经营,而且私自进了很多虚报价值的货品,目前部分货品在我爱人这里。此公司成立后不久,我爱人就要求此人归还我的这笔钱,但此人说这是投资款都已经采购货物了,没有钱。现在此公司已经没有经营,我爱人想退出并且不做法人,但此人也不同意,也不还钱。另外,在公司成立后我和此人还有几次资金往来(都是通过网银),其中的2012年4月和5月给我的账户汇了2笔钱,由我来给他们公司的员工发放工资;还有我帮此人卖出东西,给我的提成。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要回这笔钱?
律师解答:
1、通常情况下,没有借据,但是有银行的汇款记录,也是可以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但你的情况较特殊,存在你爱人与其共同注册公司、你帮助发放员工工资和提成的情况,可能无法直接认定该笔500000万元为借款。
2、对于500000万元的借款,如果协商无果,只能收集证据起诉解决。
3、鉴于案情较复杂,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建议带齐材料与本律师面谈为宜。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方式认定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由此成立借贷合同。对于当事人通过出具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口头约定等方式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若其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确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亦可认定借贷合同成立,该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因此,在缺乏借款合同和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债权人仅以汇款凭证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的,因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对方当事人实际交付了款项而无法证明该款项的交付缘由和目的,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经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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