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失纠纷的概念
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患方发生损害,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方存在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哪里判定医疗过失
1、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类型的医疗事故,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医学专业机构——辖区、县的医学会的专家来确定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3.、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明确规定的,为医方应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具体标准是判断某一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它在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上略有不同,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就诊、诊疗、治疗、手术、注射、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麻醉、调剂制药、护理过程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4、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对照确定;后者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必须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治疗所伴随的危险及治疗过程中的疗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加以说明和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但在紧急状态或作出说明将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不良影响,以及法律加以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医方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不应认定为有过失。在所患疾病属医方专业领域外或病情发展超出医方的治疗能力情况下,医方还应有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协助患者安全、及时转送至有条件医院的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应就患者的疾病症状、过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及家族遗传史进行充分、适当的询问并加以甄别,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将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也可省略问诊步骤,这是问诊义务履行中的例外。,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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