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治商家价格欺诈欺骗消费者的行为?1。《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误导性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为价格欺诈,又称欺骗性价格表达,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价格条件,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二是国家计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将以下13种价格欺诈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牌、价目表等上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
3。使用具有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和其他价格,诱使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
4。所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最优价等价格没有依据或无法比较。
5。标明折扣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情况不符。
6。销售加工品时,不标明加工品和加工品的价格。
7。以低价赠送的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真实地标明赠送的商品名称、数量或者赠送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
8。在购买、销售附加价格条件的商品和提供附加价格条件的服务时,附加价格条件没有标注或者标注模糊。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虚假打折、谎称降价或即将涨价、引诱他人购买。
10。在购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前有一个价格承诺,但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
11。谎称购销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购销价格,欺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通过掺假、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数量不足等手段,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谎称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三是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经营者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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