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碎尸怎么量刑
时间:2023-08-01 21:53:04 3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如果是故意杀人的属于故意杀人罪,一般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是过失杀人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三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3、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最高会被判处死刑。

河南杨波涛杀人碎尸案无下文三次被判刑均发回重审

昨日,河南省夏邑县男子杨波涛从商丘市警方领取了一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在11年之后恢复自由身。

因被指制造了一起杀人碎尸案,杨波涛曾被商丘市中院两次判处死缓、一次判处无期,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2014年1月份,检方对杨波涛案撤诉,当年2月,已被羁押10年的杨波涛被警方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

如今取保候审已整整满了一年,杨波涛一案却没了说法。律师称,杨波涛解除取保候审,虽意味着恢复自由身,但在法律程序上还带着一条尾巴。

大学生卷入碎尸案

昨日下午,杨波涛从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领取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称,该局从2014年2月10日起对杨波涛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根据刑诉法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杨波涛生于1977年,为郑州大学毕业生。2001年,商丘市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受害者为杨波涛妹妹的同学李某。在李某失踪前一晚,曾表示想找杨家兄妹借宿。两年后,商丘警方确认李某失踪后被杀人碎尸。杨波涛曾一度被列为重点嫌疑人,但很快便被排除。

2004年6月,杨波涛又被指制造了这起案件而被羁押。从2005年至2009年,他先后被商丘市中院两次判处死缓,一次判处无期,三次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

完全是个三无案件,时间、地点和作案工具都不明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沈祥丰说,商丘中院完全靠杨波涛自证有罪的供述为其定罪,判决书列出了证人,但却没有证人的证言。

取保候审满一年

2014年2月12日,杨波涛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离开了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称,我局正在侦查(此处为空白栏)案,犯罪嫌疑人杨波涛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11日起算。

前几天,杨波涛数次接到该局的电话通知,要求过去领取解除取保候审文书。杨波涛曾一度不想领取,我害怕一旦解除取保,我的事情就没人管了。杨波涛说,他在看守所被超期羁押近10年,又被取保候审了整整一年,有关部门必须给个说法。

但在昨日,杨波涛与警方交涉此事时,得到的回答是他们只管取保候审的事情,至于该案的其他情况,他可以自走维权渠道。

在杨波涛去年被取保候审之后,商丘警方曾表示已成立专案组,继续调查杨波涛案。昨日,商丘市公安局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汪东升回应南都记者称,杨波涛案由梁园区警方侦查,他不便透露。而对于杨波涛所述曾遭警察刑讯逼供一事,汪表示应该由检察机关负责。

将申诉警方行为

昨晚,商丘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汪守哲表示,杨波涛案的下一步走向,取决于商丘市警方,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撤案,也可以继续侦查补充新证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沈祥丰也认为,杨波涛解除取保候审,恢复自由身,但在法律程序上还带着一条尾巴。

连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去年1月份检察院又撤诉了,就这样,还不给杨波涛恢复清白身,弄了一个取保候审,整整满了一年。沈祥丰说,杨波涛已经候审了11年,难道还没审够?沈祥丰说。

沈祥丰说,在杨波涛案三次审理中,刑诉法尚未规定公诉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所以该案连续3次发回重审。而到了2013年,刑诉法相关新条款已开始实行,商丘市中院本应宣判杨波涛无罪,但就在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3天后,商丘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商丘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波涛的起诉,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之后,杨波涛又被毫无说法地羁押到2014年2月12日。在他收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连案由都没写。

杨波涛表示,他将继续申诉警方对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行为,并申请国家赔偿。

去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被媒体问及杨波涛案时曾表态,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存在问题,案件中有多个现场,有的现场警方甚至没有到,侦查工作做得不细致;公诉机关把关也不够严格;在审判环节,如果证据确实不够充分,应该依法宣告无罪的。不能反反复复地发回重审,所以从河南省高院方面,在这块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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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

呼格案错判有五个关键点

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决不允许呼格案的悲剧重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在10日下午召开的内蒙古全区中院院长会议上说。

胡毅峰在会上总结了造成呼格案错判的原因:造成此案错判的原因当然很多,但从法院的角度看,主要是在证据的收集、鉴定、审查、采信上存在失误。其中关键的有五个方面:一是对被告人有罪供述中与现场勘察不一致的地方没有作进一步的比对和核查;二是对被告人指甲附着物的鉴定只是进行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但却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三是对被告人的无罪供述和后来的翻供未进一步查清原因和理由就盲目定案;四是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公检法之间强调配合,在制约方面有不到位的地方;五是当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得以确立。

胡毅峰表示,此案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被告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保证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二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证明标准,依法排除一切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三是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切以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四是必须强化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制约,这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

连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去年1月份检察院又撤诉了,就这样,还不给杨波涛恢复清白身,弄了一个取保候审,整整满了一年。杨波涛已经候审了11年,难道还没审够?———杨波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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