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赌博罪行的犯罪行为,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三类:
(1)所谓“聚众赌博”,即是指在赌博活动中提供赌场或赌具,同时组织并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在进行聚众赌博时,参与者可能既包含行为人本身,亦或是本人并不直接参与赌博,然而无论哪种情形,都应被视为聚众赌博;
(2)此为“开设赌场”,其含义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商业服务形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设定赌博方式,以及提供赌具、筹码和资金来组织赌博的行为;
(3)最后一种类型称为“以赌博为业”,也就是说将赌博当作常态化的职业,依靠赌博所获得的收益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成为资金消耗的主要途径。
只要以谋求利润为目的,实施诸如前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是从事赌博行业中的任何一项行为,便已触犯了赌博罪行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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