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成年子女离婚协议书
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我们可遵循以下步骤起草离婚协议:首先,主体部分应当以“离婚协议”这一显著的标题进行标注。
需在开头详细列出相关人员以及他们的婚姻状况信息。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男女双方的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现有工作单位、职业类别、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等,以及他们成为合法夫妇的准确时间以及促使他们决定离婚的真正原因。
接下来,正文部分应着重阐述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共识性意见。
具体来说,如果子女尚未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那么在离婚之后,他们将与哪位父母共同生活,同时还需要明确抚养费用(包括教育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而当子女已经能够独立生活时,则无需再涉及到抚养权的问题。
还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划分方案,以及在一方经济出现困难时,另一方提供经济援助的具体期限。
最后,还需考虑到如果没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在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该如何妥善解决等细节。
除此之外,如果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行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
最后,在协议的结尾处,必须注明协议的签订时间,并由男女双方亲自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后怎么更改原离婚协议
在离婚协议书尚未正式生效的阶段,婚姻关系双方享有随时对协议文本内容进行调整与变更的自由;然而一旦该协议书正式生效,通常情况下需要严格遵守其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职责。
然而若在男女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之后,对于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异议或者后悔的情况发生,则无法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来进行修改。
此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告知相关当事人,他们有权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选择前往公证机构对新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有的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离婚协议书,其主要目的在于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当事人确实属于自愿离婚,且已经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事宜作出了合理的安排和处理。
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当事人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无法再行撤销或者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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