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若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如何量刑贪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贪污罪有三种量刑,分别是:1、贪污三万元到二十万元的,判处行为人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判处罚金;2、贪污二十万元到三百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行为人三到是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3、贪污三百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