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侵占罪中,自首行为可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向法庭表达认罪诚意的重要方式,从而得以适度减轻或从轻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结果,如若其性质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获得法庭的免责判决。
另一方面,退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地将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不当得利予以归还至合法所有者手中。
当同时具备自首与积极退赃两种因素时,法院在审理案件并进行量刑时将会充分斟酌、权衡这些情节,从而给出更为适当且宽松的惩罚。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退赃行为表现得越是完全和彻底,其展现出来的真诚悔过态度也就越明显,这无疑对法院最终量刑产生积极而有力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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