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以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对于保险的保险机制。一般的做法是一个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业务或者说是承保的风险,转移一部分给另外的保险公司。转移保险业务时,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由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向分入保险业务的公司支付再保险费,分入业务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分担原保险人的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把许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集合了起来,集聚了更大量的保险基金,以其为基础扩大了承保能力。这实际上也就是将某一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加以适当的分散,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更有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更趋稳定。这种分散保险责任,共同担负风险的机制的实行,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出于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有的是一种业务的联合,还有就是法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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