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还有民用航空法等也有类似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因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的价值较大,法律对这类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一、物权的设立和变更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
但无论何种情形,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同公示方法密切相关的。但在本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此种变动遵循的不是一般性的物权公示原则,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更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一般有如下几种: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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